关于印发《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关于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发〔2016〕37号

关于印发《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关于省重点专业建设

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关于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顶yd2223线路检测 2016年6月16日

抄报:党委委员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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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项目建设资金的重大作用,切实加强学院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学院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的通知》(晋财教〔2014〕273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5〕290号文件)、《太原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并财教〔2015〕1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山西省财政资金和太原市配套资金。其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条学院按照完善后的山西省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统筹安排全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三条 凡使用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市财政的配套资金进行项目控制。

第五条 学院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按照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项目建设资金开支范围,定期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需求调研、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是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实训基地建设等过程中,用于现有教师的专业培养、用于引进、聘用的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社会能工巧匠等的支出。

(二)业务费是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技术咨询费或服务费、项目合作费用、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过程中为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使用金额不能超过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的50%。

(四)维修费是指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等设施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会议费、评审等相关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

第九条 具体支出项目若超出、修改或撤销任务书中所列支出预算范围,但支出项内容确符合山西省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内容范围,且发生费用超过10万元的支出项目,需经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领导组组长签字方可支出。

第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院重点专业领导小组和重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财务处要严格费用审核,实施会计监督。按照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依照国家、省、市、院相关的财务规则、制度、办法,审核各项费用凭证,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附则

第十四条 教育厅、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动时,以教育厅、财政厅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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