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发〔2016〕31号

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为落实学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公开各项事务办理,现就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项目支出)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财务处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党委审定的学院《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方案》,按经济科目性质分类列出《大额资金使用项目清单》,经党委审定后向各部门公示。各承办部门须依据本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条 购买服务类项目支出。凡学院需要向市场购买的各种专业服务,如:物业、保洁、广告、教职工体检、基础设施零星维修等,具备市场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国家有关招投标办法和政府采购法规等进行公开招标。不具备市场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支出,应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公开招标。

第三条 购买物品类项目支出。凡学院需要向市场购买的各种物品,如:批量购买的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非专用消耗材料等,应按照学院有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协议服务类项目支出。凡学院向市场购买不完全竞争服务或单一服务,如:网络服务、特定保险服务、租赁、军训等,应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邀请招标或通过会商等办法确定服务方。

第五条 基础设施大型修缮项目支出。按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同时承办部门应严格执行与上级管理规定相衔接的学院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公共服务项目支出。主要是指水、暖、电、气、办公电话等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支出,承办部门应通过建立年度台账进行管理,台账信息应完整、清晰、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内设的奖助学金、政府基建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专项教学建设项目等,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和学院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其他服务类项目支出。如:校企合作、校际合作、科研项目、内部培训等,按照学院有关议事规则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非基建工程项目支出,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十条以上各类项目支出属于学院常规的例行性项目支出,对非常规的、非例行性的项目支出,10万元以上须经学院党委会议审定,5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提及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均可作为经费支出报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为保障本规定进一步落实,学院应明确相应内控机制,包括具体组织、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的分工和职责等。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2016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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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

抄报:党委委员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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