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发〔2016〕11号
关于印发《云顶yd2223线路检测
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现将《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3月2日
主题词:考核办法 通知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6年3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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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德育考核制度,使德育考核工作更加细致、准确,更有利于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为评奖评优等提供准确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思想品德、行为规范、集体活动、贡献奖励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德育考核,其中思想品德30分,行为规范30分,集体活动20分,贡献奖励20分,满分100分。
第二章思想品德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信念;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思想品德考核基础分为30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每次扣3分
1.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财物。
2.在校园及所属公共场所区域内吸烟。
3.不服从学院工作人员教育管理。
4.在校园内及所属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受到学院违纪处分的:警告处分扣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8分/次;记过处分10分/次;留校察看15分/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努力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八条 行为规范考核基础分为30分。
第九条 学生日常管理各环节中:上课迟到、早退、旷操扣0.5分/次;旷晚自习扣1分/次;旷课扣2分/课时,夜不归宿扣2分/次。以《班级日志》中的记录,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及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检查结果为依据执行。
第十条 日常宿舍卫生检查中,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扣0.5分/次;“十佳百优”活动中,不合格宿舍成员扣3分/次。检查结果由各系及公寓管理中心提供。
第四章 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集体活动,使自己融入到集体当中,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团结协作意识。
第十二条 集体活动考核基础分为20分。
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班会、班课、团课及系部、班级组织的其他活动者扣2分/次。以《班级日志》、《团支部工作手册》的记录为依据。
第五章 贡献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在认真学习、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还应该主动承担其它工作,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或文体活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学院增光添彩。
第十五条 贡献奖励最高为20分。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应给予相应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经考核后,由管理部门于每学期末向学生所在系部出具考核结果,以此为加分依据,最高加5分。(学生干部包括: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院学生会成员、院团委委员、系学生会成员、系分团委委员、系心理工作站成员、系教学信息员、班团干部。)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有拾金不昧的行为等,视具体情况最高加3分。该项内容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学院或系部组织培训后,代表学院或系部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或活动者,分别给予加分奖励。国家级4分/次;省级3分/次;市级2分/次;院系级1分/次。获奖者在此基础上再加1分,以参赛文件及获奖证书为依据。该项最高加5分。
第十九条 “十佳百优”活动中,“十佳”宿舍成员加3分/人;“百优”宿舍成员加2分/人;每周一下午日常宿舍卫生检查中,检查结果为“优秀”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次。以公寓管理中心通报结果为依据,该项最高加10分。
第二十条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心理信息员、军训先进个人等先进个人表彰的,省级4分;市级3分;院级2分。以学院表彰文件为依据,取最高级别只加一次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德育考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系分管学生领导负责组织数据收集、整理、考评结果汇总等具体考核工作。班主任具体负责所带学生的德育考核,每月对学生德育表现情况进行统计,学期末进行考核评分,并填写《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德育百分制考核结果每学期汇总上报一次,各系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将上学期的考核结果汇总,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制度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育方面的全面考核和评价,务必严肃认真,民主公开,杜绝草率行事,弄虚作假,考核结果需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定奖助学金、评先选优、共青团员推优等重要条件。具体条件详见《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考核结果要面向全班同学公示,对考核不及格的,要进行通报,并以《家长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家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各系如有需要,可在此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