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发〔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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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性工作,它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及我院录取新生的质量。为规范我院招生工作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招生录取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院设置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招生的副院长、纪检书记兼任。设委员若干名,由我院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系主任组成。
第四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招生工作的实施,对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为确保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依法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招生的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领导成员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招生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院纪检或党办有关人员或特邀监察员组成,院纪检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我院招生录取的监督、检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现划与部署,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对我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指导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召开招生工作会议研究工作,对 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决策。
3、加强我院招生工作的纪律和廉洁建设。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的职责
1、拟订各种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组织实施。
2、拟订招生简章并进行招生宣传。
3、落实招生细则做好招生经费预算报批、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招生信息并及时向院招委会反馈信息。
5、新生录取工作。
6、制定每年的招生工作方案,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并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7、负责处理与招生相关的其他事处。
第四章 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教育部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
第十一条 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
第十二条 新生录取期间,除院招就办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参加、干涉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录取的工作人员应接受过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地方少数民族、特殊地域考生的录取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特殊地域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于残疾考生,录取中应结合专业特点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对待;如出现疑难问题,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无特殊规定的专业,不得限制录取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及辅导设备,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录取期间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做好招生通信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对录取场所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好登录口令及其他规定内容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后应认真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应对个人入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对不 符合入学条件或发现报考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准备工作
1、建立录取组织机构。
2、了解熟悉各省(市、区)招生录取新生工作程序。
3、准备网上录取所需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入网系统。
4、核对我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情况。
5、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1、按规定时间登录各省(市、区)招生网站 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人员接受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所属录检员和联系方式、通过各省(市、区)招生办网页,了解录取工作的日程安排、招生计划。
2、查询、调整计划 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我院招生计划情况;如计划有误或需调整,应与计划管理组联系,填写《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传真给各省(市、区)录取计划管理组。
3、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按照各省(市、区)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陆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4、阅档 招生办公室网上录取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档案的审阅,拟定录、退考生名单。
5、退档
(1)退档应在规定阅档时间内完成
(2)在向生源省招生部门上载或上报退档考生名单前,须经院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履行退档手续。
(3)注明须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
6、录取
(1)我院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可将预录取考生通过录取系统上载。
(2)根据录取名册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五条 招生经费由招生办公室按年度负责预算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必须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招办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考生收取学院统一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检查、执行监察工作力度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妥善处理,造成工作损失,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各招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要求的学生入学,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递条子、打招呼;坚决禁止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
3、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须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管理 办法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2013年4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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