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字〔2014〕24号
关于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根据《山西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晋建标字[2006]49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并办发[2013]4号)、太原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市直属学校(单位)维修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云顶yd2223线路检测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各项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证建筑物、场地、设施等正常使用,规范基建维修工作的招投标环节,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山西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晋建标字[2006]49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并办发[2013]4号)、太原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市直属学校(单位)维修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基建和维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作的范围:建筑物加固、修缮、改造和功能升级,水、暖、电、气、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更换或改造,场地设施改善,环境绿化或美化,室内外功能布局改善或装饰等。
第三条维修工作职责: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调研、编制经费预算和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学院招投标及基建维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维修工作的框架程序:1、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提出维修申请。2、学院后勤管理处进行调研分析、专题研究,拟定年度维修计划。3、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市教育局。4、市教育局批复后下达学院维修计划。5、学院后勤管理处组织招投标(邀请纪检、监查部门全过程监督)。6、学院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进行施工和日常管理。7、后勤管理处会同施工方拟制工程结算表(上报审核材料)。8、执行计划、筹划资金、安排付款。9、特殊情况急需维修的项目,由学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规定要求:1、按照太原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市直属学校(单位)维修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维修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在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但因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难以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必须在教育局办公会进行说明,并由财政审核部门进行预先审核,邀请市、局纪检部门参与监督招标。2、5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学院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聘请招标代理单位实施邀请招投标,由教育局纪检部门参与监督招标。3、20万元以下时,学院择优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完善招标备案、监督、总结等过程。4、维修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其他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材料、货物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5、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6、不得将需要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维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维修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院长为项目法人。2、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积极开展维修工作。3、学院只能与具备法人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4、施工单位按照维修不破坏原建筑物结构、不新增荷载、不降低建筑物安全性能的原则组织施工。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6、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维修工程质量和投资,对施工材料质量、价格进行严格把关,对可能产生污染环境和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建材和工程要进行事前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7、根据有关建设法规,维修项目需要设计和编制施工图的,必须照图施工;不需进行设计的,在施工时必须绘制竣工图或填制工程核定单,要有两人以上的承办人进行签字盖章。
第七条 维修工作检查与监督:1、学院高度重视维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要每天、逐项、专人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进度进行检查监控。2、维修施工期间,学院组织纪检等人员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条 工程审计:维修项目完工后,由后勤管理处首先进行工程结算的初审。初审后将初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安排财政审核。基建工程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其他要求:基建维修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制度标准实施,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参与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给工程或材料承包商行利益方便,严禁各种形式的推销材料、指定厂商、“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