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应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并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第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指标,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生办工作人员为招生工作政策执行者,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咨询及调整计划使用的方案建议,承担具体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五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按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工作,造成考生、家长和杜会不满,影响正常工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招生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二、宣传、执行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组织和参加各类大型招生宣传活动。
三、做好每年度的广告宣传计划,负责电视、电台和报刊的广告宣传投放、跟踪工作。
四、深入社会调查,提出开设新专业的设想和意见,申报每年度招生计划并认真编印各类招生简章、宣传资料。
五、负责接待学生的咨询、报名等工作。
六、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及兄弟院校参观、访问和业务联系。
七、协助各部门做好新生的入学接待工作。
八、负责新生的档案整理移交工作。[---分页---]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点名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四、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一丝不苟。
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六、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七、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爱护公共财物,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八、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处关心考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解答群众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
九、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
十、按规定移交、传递新生档案,保管好新生档案。
第九条 录取新生工作程序
一、录取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招生任务和当年学院有关招生的具体规定及注意事项,学习有关招生工作文件。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务必按时报到,参加省招办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听取招办领导人有关考生报名、考试成绩等情况介绍,各科类录取分数线的划定,录取原则及其它有关规定,通过会议,掌握录取资料和动态,预测录取中的困难和问题,确定自己的工作方针,以便顺利完成任务。
三、录取人员到达录取点后立即与招生办核对招生计划、统计报我校的考生人数、了解录取分数段等有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四、投档之后,录取工作人员应全面细致地审阅招办提供的考生全部材料,如报名登记表等。
五、审阅考生档案要及时,严格按招办规定的时间完成。不予录取的考生档案应及时退还,以利招办档案的周转。
六、在审阅考生档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录取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依照考生志愿顺序和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
七、新生录取完毕后要及时填写并邮寄通知书。
八、新生录取完毕要及时统计数据,上报领导和各有关部门。
九、新生录取完毕,要把考生档案整理好移交学生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