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城职院字〔2014〕43号
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院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机制,促进学院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审议通过和审议决定学院重大事务、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履职、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以广大教职员工的代表资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学院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保障学院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办好学院各项事务。
第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持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院在教职工住房、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或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教代会制度规定的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有关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广大教职员工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提前以书面材料交学院工会委员会组织讨论。
二、学院工会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同时交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广泛吸收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提案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反馈。
三、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在仔细研究提案后,对其进行修改。如需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
第八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学院行政提出修改建议;学院行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如果意见得不到统一,可由学院党委协调决定或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以正确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广大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教育者应有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具体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院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至5年为一届。该届教代会应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教代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做出决定,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
遇有重要问题,可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学院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提案,学院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向大会就提案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以系、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或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1-2人。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系、部门及所属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合同聘用人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数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20-3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调换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单位可以补选代表,并报学院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1、按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的本院教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关心集体、有全局观念,遵守纪律,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能力;
5、能认真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受广大教职工的信赖。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大会筹备工作,承担大会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代表团和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负责接受代表提案,如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身份合一,大会可同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与学院工会委员会所设置的该三个工作委员会为同一机构。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筹备期间确定,原则上可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代理,但需提请教代会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系、部门一级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事宜和其他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