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年制高职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字[2012] 57号

关于三年制高职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我院制定的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条例适用于三年制高职在籍学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到教务处办理登记手续,未登记者不能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由学校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要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市、区)的招生部门确定,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给学校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包括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军训、公益劳动、选修实践性环节和毕业综合训练等;操行方面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习惯等。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应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未经教务处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注册学生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如实记入学生本人的成绩登记册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平均学分绩点结算。

第九条 文化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各门课程的特点由教研室决定。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四次(八个课时)、未完成课程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凡考核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舞弊者纪律处分,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待取消处分后方能参加重修和考核。凡第二次考核舞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在各门课程的平时测验中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该次成绩按零分计。凡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酌情扣分。

三、重修、重考和缓考

第十二条 二年级以上成绩优秀(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可免听1~2门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德育课、计算机课、体育与健康课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体育教师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考试期间因选课及重修等原因出现考试冲突而无法安排的问题,学校可安排免费重考,这种重考仍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一般不准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提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缓考可安排在重考或重修课程考核时进行,仍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四、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办理有关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教务处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方式(包括提问、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以旷课一次计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对于已获得必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三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停学只能办一次。

第二十三条 休学和停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停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停学的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各种活动。休学、停学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有关手续。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有关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学习提醒、留级、试读和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正常要求应取得的学分,教务处应通过班主任给予学生学习提醒,同时学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应拟定出学习成绩提高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五门(含五门)以上不及格,做留级处理,每学期考查不及格的门数低于五门(不含五门),经补考三门以上不及格,做留级处理,累计补考五门不及格做留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取得的学期平均学分(第二学期期末开始结算)未能达到教学主管部门的要求,应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年,保留学籍一年。试读期内,每学期所选修学分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且平均学时学分达到要求,可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间班主任应给予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学生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第二十七条的情况,应予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通知家长和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5.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修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也可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具有一定特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潜能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时进行,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大类专业内转专业;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如系委培生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粮油部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七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招生档次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班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能转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l.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进其改正错误;必须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消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处分撤消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以上第四、第八章的具体实施按学校制定的《学生奖励条例》和《学生处分条例》执行。

九、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毕业生达到教学主管部门的学分要求,且成绩优异的学生,可颁发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毕业或滞后毕业。允许延长1~3年完成学业,相对学制延长三年未完成学业者,仅发给结业证书。因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工作表现达到合格者,可以撤消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

十、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从二OO六级学生开始执行。二OO六级以前各年级仍按原学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本文若与以前有关文件相抵触,以本文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条例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办 公 室 2012年12月30日印

最新动态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