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

并城职院字[2012]59号

关于学院教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学设备采购行为,增加采购透明度,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凡属于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服务增进与降低成本原则。

第四条 组建教学设备采购专家库,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由专家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仲裁。

第五条 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教学设备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招标项目和方式

第六条 采购范围从种类上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等。

第七条 采购方式:采用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学院的教学设备采购,全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实施阳光采购。各系部按照年度采购预算编报及学院财务处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年太原市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由系部专业教研室编制全面详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清单(包括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报科研试验中心组织论证、立项、汇总、初审,再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保证了投资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各系、部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实验中心。

第五章 设备验收

第二十条 教学设备到货后,由科研实验中心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系部专业教师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必须有验收小组组长和经办人签字,送科研实验中心审核。

第二十三条 做好新增教学设备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不履行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管理 办法 签发人:杨志家

太 原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办 综合公 室 2012年12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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