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yd2223线路检测毕业生就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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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坚持毕业生就业“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本着以生为本的宗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顶yd2223线路检测的学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领导,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全院学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组负责本系的就业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系、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组成员由本系书记、主任、副主任和毕业班班主任组成。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工作意见,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省、市毕业生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情况。

3、负责调研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工作。

5、负责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咨询工作,开展就业培训及服务活动。

6、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制定。

7、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以及就业单位的调整改派。

8、负责就业信息网的维护工作。

9、负责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2、进行毕业教育和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

3、组织学生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推荐毕业生就业。

4、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

5、审校本系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6、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院和各部门推荐,各部门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订单式”培养的毕业生按订单协议就业。来源于贫困地区或西部省份的毕业生,鼓励回生源地就业,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资格审查、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提出就业方案、派遣(调整)、接收安排工作等阶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般在每年11月起到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安排供需见面事宜。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我院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需求登记,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企业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过有效途径,向全院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活动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主办,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大型的和若干次中小型的供需洽谈活动。

第十六条 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见面活动,洽谈达成意向的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学院签注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要尊重学生,展示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章 就业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聘用就业合同书及毕业生择业代理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聘用合同书及毕业生择业代理协议书各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学院、毕业生各执一份。

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聘用就业合同书及毕业生择业代理协议书一律使用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制表,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经学院鉴证登记后生效,并据此列入就业方案。

签订就业协议书执行如下程序:

1、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2、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学生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协议书交回学院,经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鉴证盖章后协议生效。对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盖过章的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交回学院登记,否则该协议自动作废,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3、学院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在十五天内返回双方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书纳入就业方案。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及择业代理协议签订后,如学生与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执行,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函件,如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

学生凭原用人单位的违约协议书或协议的函件,到学院指导中心领取协议书或聘用合同书,再重新按就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或聘任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鉴证主要是指学院指导中心对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签订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协议进行登记。

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证,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和重新择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于学生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学院有权视情况对学生做出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欺骗等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书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省、市毕业生招生就业办公室或省劳动厅劳动仲裁机构协调或仲裁,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毕业派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鉴证登记的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经省、市毕业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后,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报考对口升学、“专升本”而录取的学生不予派遣。

第二十八条 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但必须按学院规定办妥有关遗留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县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能参加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学院复查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一年后未治愈,学院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帮助残疾学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开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当年提交了就业协书的,派往协议单位就业,没有提交协议书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高职毕业生和生源地为太原地区的中职毕业生,当年派遣时未及时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属待就业,待就业时限为两年。学院负责为待就业的毕业生保存两年学籍档案、户口关系等。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学院在期满后将其派遣回生源地,户口关系同时迁回生源地。生源地为太原地区以外的中职毕业生,没有两年择业期,毕业前找到单位的按手续齐全的就业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没有找到单位的按照太原市大中专毕业生招生就业办公室的时间安排,派遣回生源地。

第七章 就业调整

第三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责任方应按协议书附加条款和相应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的,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本地市市属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2、跨地市、跨省调整的,由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3、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须在最初集中派遣之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就业调整手续所需材料

1、原协议单位违约协议或解除合同函件;

2、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

3、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的就业调整申请;

4、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七条 “订单式”培养的学生,须到定向单位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须得原定向单位同意,将原定向单位同意的函件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接收函件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可调整到新的协议单位。

第三十八条 报到证丢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程序补办《报到证证明》:

1、在原派遣单位所在地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个人向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写出补办申请;

3、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报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学院将其户口和档案转移至生源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之后不服从就业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院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就业指导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法规、就业政策、国家和地方形势宣传。进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的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并开设就业指导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系我院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毕业生资格的高职、中职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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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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